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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助贷网 | 小微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发布时间:2023-02-02 18:24:35 | 浏览量:375

银保监会官网1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包括:

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

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的受托支付标准

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小微企业办理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明确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期限要求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单次提款超过5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针对贷款受托支付,上述负责人表示,拟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内。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小微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

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拟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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