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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发布时间:2024-08-27 18:24:51 | 浏览量: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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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3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

  征求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贷款余额17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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