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急需用钱,与其好友张某商量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张某没有自有资金,但贪图高额利息,便以名下房屋作抵押向某信托公司借款2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88%。收到借款后,张某将该200万元全部出借给王某,约定年利率13.2%,借款期限1年。后王某未能按约定还款,张某所抵押的房产被拍卖。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200万元本金,并按照年利率13.2%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抵押自有房屋从金融机构融资并予以出借,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张某与王某就涉案借款签署的借条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其实际占用金额。故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以张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张某不服,以“涉案款项系以其自有房屋抵押贷款,并非信用贷款,故不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低于张某借款的利息,因王某未能及时还款造成抵押房屋被拍卖,造成严重损失,应按照借条上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判决”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涉的信托公司系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案张某提供给王某的借款系其通过抵押自有房屋的方式从该信托公司贷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条件,故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规定并未区分是信用贷款亦或是抵押贷款等形式,而是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放贷的行为本身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该案中张某因贪图利息差异,铤而走险,最终不仅赔了房子,还损失了利息,得不偿失。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出借款项须谨慎,切莫贪图利息,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 北京二中院